尊敬的纳税人:
尊敬的缴费人,您尚有可以享受的优惠政策。根据《关于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8号)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一是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1.5%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二是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继续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我省实行“免申即享”,符合条件的企业无需向税务部门申报即可享受免征政策。 同时,按照《河北省残疾人联合会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2024年河北省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申报审核及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缴纳工作的公告》(链接:http://hebei.chinatax.gov.cn/hbsw/sszc/zxwj/202402/t20240229_3436236.html)要求,请您于2024年3月1日至2024年5月31日期间,登录“河北政务服务网-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向残联在线申报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2024年7月1日后,登录河北省电子税务局及时查看残联核定的应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并在2024年9月30日前完成申报缴费。 您也可点击下方链接查看相关内容: http://szs.mof.gov.cn/zt/mlqd_8464/2013yljfcs/202303/t20230327_3874898.htm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2024年05月23日